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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②。我们知道,实现民主政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前提,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最大利益为依归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论基础。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让人民在民主实践中实现自我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现实途径。而民主法治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因为民主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作保障才能实现,只有通过法治来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才能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得以实现,这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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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法官地位,概而言之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官在社会生活中所有享有的身份和尊严。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有独立于其他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地位。那么作为法院中的法官的地位是不是应该也是超然的呢我国《法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我们从以上规定中就可看出,我国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宪法地位与明确的法律保障
我们从《法官法》关于法官地位的条款中可以简单的归纳出法官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排除宪法的实际效用不谈,最起码可以证明法官在国家中的应然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法官的地位由于其在法律中的明确规定而突显出了其权威性的至上地位。比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从法官的任免程序的级别来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法官地位的推崇,而且对法官地位和身份的保障直接提高到了法律的高度。
二独立审判与配套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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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官的政治地位实际上就是法院的政治地位,他的核心问题是作为司法权的享有者他和其他国家机构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无论国家权力在不同国家做何种形式的划分,但是作为国家权力的基本类型: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给予确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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