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这是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原则,承包经营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所谓的隶属关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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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小关系,更无地位的差别。转让须是基于双方的完全的自愿,坚持等价有偿的则。第二、不改变性质和土地土地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土地用益物权的有条件地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的经营方式,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改变是土地发展权的问题,在我国不能自由变更土地的性质和用途。第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年限的原则。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所以法律也就应当对用益物权的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第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为了更好地配置土地资源以发挥其作用,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的能力。另一方面,这还有利于防止土地流转向非农人口,导致有的人囤积大量的土地。第五,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优先的原则。土地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功能,从当前的实际和习惯出发应当这样确立集体内成员的优先权。
3、现行法中关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对土地的地上权的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主要有两种:1、土地承包合同的处分。即土地的承包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条件的转让给第三人,改变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从而解除与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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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经济组织之间的承包关系,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原来的承包人退出承包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原承包人的地位。2、使用权的处分。是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经营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流转方式。1、物权性质的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性质上进行分析,这种流转方式属于物权性质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继承等方式,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人有权利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