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后必然出现的土地经营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是农村农业发展和土地承包经营发展出现的必然的结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因主要是:第一,农业结构的调整的需要。农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农业生产品种的合理布局,以达到农业规模开发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达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非农产业发展的需要。经济的发展使得大量的农名脱离土地而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使其无力再经营土地,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变得必要。第三、农民方便生产的需要。在第一轮的承包期满后,第二轮的土地承包经营的过程中使得大多的农户承包的土地大多都是多块土地分布在村子的四周,实际生产中的不便引发了自发的互换土地。第四、推陈出新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土地的机械化水平和科技含量,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加快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是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有效的措施。
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而会在客观上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首先是有利于土地的市场化进程,在目前的情况下,农村的市场化程度相当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会使得土地较大规模地集中以实现现代化的经营,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实现土地的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财产,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是交换价值的产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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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流转,长期以来土地的价值难以实现,在最需要资金的农业上投入的资金很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会使得农村在发展农业中获得继续的资金和技术。最后,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家庭联产承包的实行,使得农业大都是在分散地小面积地经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得种田大户集中土地,采用新的技术、新品种,进行机械化的作业,从而节约开支,减少成本,增加产量,逐步实现由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的原则
为了切实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保护保护土地承包经营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遵循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