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用进口成套零部件或散装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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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第二章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第六条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第七条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第九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许可证准产证、准销证,申报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组织新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等的依据。第三章鉴定内容、条件和程序第十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推广应用是否符合产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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