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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不知道原告已经上岗的情况,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已同意原告上岗,从而已建立劳动关系。由于期间的时间太短,原告也无法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上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要求一天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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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我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了维护委托人王老汉的合法权益,我方律师又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提请抗诉条件,决定不提请抗诉。以上诉讼过程历时半年多,以劳动合同纠纷作为案由所提起的诉讼均因法院认定王老汉与某化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驳回。对委托人王老汉而言,在自己左手受伤之后,不仅失去了劳动能力,并且还拿不到用人单位的赔偿,这无疑是雪上加霜。针对这种情况,我所律师决定:既然以劳动合同纠纷的名义无法为委托人争取到伤害赔偿,那不如换一种办案思路。既然法院一再的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存在,那就当作普通的人身损害进行起诉。◆2008年2月26日,本所律师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且根据委托人的具体经济情况,为王老汉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和先予执行的申请。◆本案最终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第三次开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化工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王老汉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0,000元。该案件历时约两年,委托人从一开始的分文未得,到最后的十万元赔偿金,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无疑是律师在屡次碰壁后能够及时调整思路,转换方法,使得整个案件柳暗花明,成功的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插絮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委托人多次在老伴的陪同下上门向我所律师倾诉自己的境况。王老汉上有一八十高龄的老父亲要赡养,下有十几岁的小孩要抚养,年过五十的他本应该是家里的顶梁柱,肩上挑着的是整个家的经济重担。然而,原本高高兴兴想经过老乡介绍找个工作,没想到在上工的第一天就遇到这样的不幸;事发后用人单位竟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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