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第十六条德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
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f第十九条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乡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
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二十条县市范围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德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德州市城市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德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一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由
有关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规
定权限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定权限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
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四条下列规划,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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