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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
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七条建设用地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规划建设的用地,其范围应根据市政规划条件,结合项目建设需求和用地现状具体确定;市政建设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规划控制用地。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旧城区小于5000平方米、新城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应尽量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建筑工程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
f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
(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
(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
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
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用地性质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确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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