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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
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利、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f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
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并予以保证。第二章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促进可持续发展;(三)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文化资源、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乡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以提高城乡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乡景观艺术水平。(四)确定合理的城镇发展布局、规模,引导城乡协调发展;(五)维护社会公平,体现公众意志,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六)符合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卫生、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七)镇、乡规划应当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第十二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
位承担;不得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编制城乡规划。
f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城乡勘
察、测量以及气象等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
的强制性标准和程序,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为主要技术依据。第十五条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
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等指标。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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