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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市场主体上的平等性,表明了我国外资立法走向全面国民待遇的发展趋势。
3、关于民商法方面的国民待遇
民事权益保护是外资国民待遇重要方面,主要包括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两方面的内容。物权保护的重点是外国投资的财产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债权保护则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和公民进行交易流转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外国投资的财产,应该包括股权、债权或类似请求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等等。外资收益权,则主要体现为投资所产生的任何价值形式,如利润、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等。我国在此方面对外资的财产保护是比较充分并且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8条则将外国投资者视同国人对待:“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
f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我国民法对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的保护,已经完全及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
在历史上外资国民待遇比较敏感的国有化与征收问题上,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此方面,我国法律已经达到了对外资相当高的保护标准。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对外国人和外商投资给予了“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依本法享有”、“受本法保护”、“根据本法办理”等不低于内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在债权保护方面,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均未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区别对待,而是统一适用,因此在此方面外资企业同样享受了国民待遇。
4、司法行政救济的国民待遇
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的国民待遇指因投资而产生的司法审理与行政申诉方面的内外资平等待遇。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
f一种是外国投资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横向契约关系发生的纠纷,如外资在境内投资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普通民事纠纷的司法行政救济,如对经济合同、劳动争议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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