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法律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问题进行分析,为中资银行如何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得出相应的对策,并对国家的外资政策提出建议。【关键词】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一、我国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体现2002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即宣布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并允许外资银行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同时在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方面,将于5年内逐步取消地域和市价限制。并承诺于2006年年底全面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指:与内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和承担与内国国民平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制度。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国际条约承诺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就是对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
f总括性规定。当前我国银行业国民待遇的立法主要体现在2006年12月11日
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另外,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法规也有诸多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相比是完全相同等。此外,在公司组织形式、银行监管等方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了与中资银行完全同等的对待。
根据《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转制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后,其业务范围几乎与中资银行完全一致,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受地域和客户的限制。
根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分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