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三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三
四、我国外资国民待遇立法现状与加入WTO后的立法对策
一外资国民待遇的立法现状与基本评价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现行立法体制采取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外资企业法为主干,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相结合的方式。1979年以来,自我国共制定了200多项保护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同时,还与96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加上大量地方性法规,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一个多层次的较为完整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总体上看,我国涉外法律中的国民待遇内容,无论在实体法或程序法、民商法或经济法中都已经有了比较广泛的规定。就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而论,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国民待遇的立法原则,在民商法、程序法领域,均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民待遇标准。目前尚未实行国民待遇的部分,主要存在于外资经营活动及经济管理法领域中,其主要差异,体现在外资准入、履行要求等方面。
1、关于国民待遇的宪法基础与原则规定
我国宪法设专门条款规定,外国来华投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宪法以国内法标准对待外国投资者,从而奠定了外国投资与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宪法基础。在如何对外国人法人适用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方面,我国采取对等和互惠原则给予之。例如《外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
f根据互惠、对等的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可见我国给予外国人的国民待遇是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而不是单方给予的,这种规定完全符合国民待遇给予的国际惯例与基本原则。
2、关于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商法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取得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对此都作出进一步规定,认定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外国投资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外资企业同国内企业一样具有中国法人的地位而《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适用于本法的规定,则更是宣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