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下,如何充分整合各监管当局的资源,以便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这一课题的有效解决对于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经营行为以及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望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协调和沟通,在中央层面上,要在各监管当局之间建立联席会议等正式的协调沟通体制,并设立常设办事机构,以保证在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时能够进行有效的协调。在地方层面上,要在监管当局的派出机构之间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并进行适当的制度设计,妥善处理好监管当局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问题。(二)切实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监管当局的权力、责任及权力边界进行明确规定,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要明确落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责任;二是要在法律法规中对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机制和协调责任加以明确,降低协调成本;三是要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进行重新审查,对存在的冲突进行修订,保证政令统一;四是为建立适用于中、外资银行的统一的监管法规体系做好立法准备。具体而言,近期比较紧迫的工作一是要尽快完成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进度。二是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就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主体等做出明确规定。三是银监会应尽快对与银行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四是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或并购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主体资格、审批程序、股权比例等做出明确规定,改变现行的个案审批的模式,提高透明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政策预期。(三)根据监管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政策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以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资源,以外国银行分行为主、法人机构为辅的外资金融机构布局应当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得到维持。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体现这一基本思路。一是要避免出台明显有利于法人机构的政策,以免为外资银行提供错误的政策信号。二是要注意控制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节奏,特别是不能轻易提前放开对人民币零售业务的限制。三是考虑制定适当的政策,对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业务给予一定的限制。对于整个银行体系而言,来自外资银行的冲击主要将体现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因此,在从客户、地域范围等方面对其加以限制的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对其规模加以限制。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