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实践看,现行法规中规定的8这一“虚拟”人民币资本充足率只能起到审慎性作用,对限制其业务规模难以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考虑其他可行的措施,例如将人民币同业借款与人民币负债总额挂钩。(四)加强调查研究,为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做好准备调研重点一是监管当局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银监会是事业单位,长远来
f看,以事业单位的身份行使监管权力在法律上可能会存在障碍,因而有必要考虑将其改组为行政机关或法定机构。二是实行混业监管的可能性。虽然国际上对分业监管以及混业监管的优劣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在面对花旗等混业巨头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确存在不适应之处。因而有必要对继续维持现有的监管格局,加强协调和沟通,以及成立类似“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混业监管机构两种方案的利弊进行认真分析。三是监管尺度、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的选择。在监管尺度方面,应当逐渐统一对中、外资商业银行的监管尺度,要在落实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同时,解决其超国民待遇的问题,保证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公平竞争。在监管重点方面,要减少对银行微观层面的干预,将监管重点向宏观方面转移,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监管,提高其自律能力。在监管方式方面,要逐渐建立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注重提高检查效果。特别要注意的是应当尽量避免进行运动式的检查,提高银行监管的规律性和可预见性。(五)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外资银行在华业务快速发展、业务品种日趋多样性的现状,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成为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是要对监管当局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结合监管当局的特点,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提高监管当局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的同时,实现监管人员的良性循环。二是要切实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包括树立终身培训的理念,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现阶段应当将监管技巧、新的金融产品、计算机和外语能力等作为培训的重点。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遵守入世承诺,逐步放开外资银行业务、客户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加快了进入中国的脚步。如今,五年过渡期已经结束,银行业即将全面开放,入世五年来外资银行的发展状况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本文就中国入世以来外资银行在华发展所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