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特有的分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1、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以租赁方式提供,保障对象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特定对象,政府按不同保障对象给予不同的租金优惠或租金补贴政策。2、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以出售的方式提供,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价格由政府根据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建造成本和区域平均征地拆迁费用)确定。3、保障性商品房由政府以出售的方式提供,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市无住房家庭,销售价格由政府按建造成本、基准地价和相关税费组成的价格确定。4、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主要包括为本市公务人员提供的过渡性租赁住房,为企事业单位人才提供的人才住房,为其他来厦工作人员提供的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以及为满足城市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或按国家有关政策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等。第四条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释义】本条规定了解决住房困难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本条旨在通过立法的高度要求政府把解决“住房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一个工作来抓,通过立法的高度要求政府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开展作为政府重要公共服务职能加以高度重视,以达到稳步地开展该项工作的目的。政府解决“住房难”的核心是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对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再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由此构成覆盖全体住房困难家庭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在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效果的层面上,本条规定,只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向政府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政府应给予保障并妥善解决;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政府要根据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按照尽力而为、
f量力而行的原则予以优先解决。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通过政府提供一定的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由此构成覆盖全体住房困难家庭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第五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释义】本条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导作用以及管理的原则和严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