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风险。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懈决问题。3、重视市场准入单一监管,全程监管不足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急需提高金融业市场准人的素质标准。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批侧重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上,这一个很有弹性的软约束概念,易产生不同的判断标准,隐藏着金融机构能否一直保持注册时的质量水平,有否抽走资本金和超业务范围经营问题,可能使经验不足或动机不纯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混入金融领域,埋下金融不安定的因素。
三、金融监管强化措施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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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对策
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实际上已经实现了混业经营。这对我们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究竟应当建立何种金融监管模式呢如何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协调合作呢笔者认为,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既要考虑长远的发展,具有前瞻性,又要照顾历史和现状,具有现实性,既要吸收国际经验,又要结合中国实际。长远来看,建立英国式的统一监管模式应为可行之径。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避免机构和网点重复,避免有限的专业人员和知识过于分散,从而带来规模效益。另外也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几不管”地界,即监管的真空。但是,一方面鉴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及现有法律法规尚待完善及衔接不畅等问题,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行政机关运行的贯性及改革的难度,目前要一步实现统一监管,时机尚不成熟。在过渡期间可考虑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前提下,建立现有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合作机制,并附之以建立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随着法制、市场机制更加健全,且政府监管机构改革的时机日益成熟,再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1、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实现了混业经营这对我们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究竟应当建立何种金融监管模式呢如何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协调合作呢笔者认为,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既要考虑长远的发展,具有前瞻性,又要照顾历史和现状,具有现实性,既要吸收国际经验,又要结合中国实际。长远来看,建立英国式的统一监管模式应为可行之径。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避免机构和网点重复,避免有限的专业人员和知识过于分散,从而带来规模效益。另外也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几不管”地界,即监管的真空。但是,一方面鉴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及现有法律法规尚待完善及衔接不畅等问题,另一方面考虑到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