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行政机关运行的贯性及改革的难度,目前要一步实现统一监管,时机尚不成熟。在过渡期间可考虑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前提下,建立现有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合作机制,并附之以建立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随着法制、市场机制更加健全,且政府监管机构改革的时机日益成熟,再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2、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提高监管能力的基础上,考虑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再设立金融监管部门,使金融监管逐渐实现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以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形成有效的协调监管和信息沟通,增强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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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另外,还应进一步理顺政府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关系,解决接口不畅问题。司法对金融市场的介入,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方面,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机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对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起到对这一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作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从而更有利于行政监管权的正当使用,还能弥补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力不足、手段缺陷问题。因此,今后应注重政府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问题,使其制度化、常规化,如公安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协作办案问题、案件移送程序问题、证据的提交与要求等等问题。3、建立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在强化政府金融监管和司法监管的同时,要充分重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工作的作用,形成多方齐抓共管,互为补充的多元化监管体系。4、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微观基础,使外部金融监管发挥更深刻、持久的作用。
(二)金融监管强化措施
世界各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历史表明,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目前各国监管当局对加强金融监管的一般共识是: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金融企业法人的风险监管;在不断完善对传统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逐步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监管;在重视对风险指标考核的同时,强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强调审慎会计原则和审慎性监管;强调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强调反洗钱与防止金融犯罪;强调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不同的监管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应该采取以下一些对策措施:l、强化金融监管组织的自身建设金融监管组织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金融监管组织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坚持“全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