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如果预决算公开工作出现失误,也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2、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二、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二)公开主体。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公开。
(三)预决算信息应该如何公开
1、《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其中第三点“全面推进深化预算
f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规范整改、完善制度。”这是预决算公开的总体原则和改革方向,预决算公开工作不能偏离这个根本思路。
2、《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对于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
(1)扩大公开范围。各地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中央和地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稳妥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决算涉密信息除外。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2)进一步公开预决算信息。各地公开的财政预决算包
f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的情况。各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