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公开工作。财政部连续几年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预决算公开情况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各省区、市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量化排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在具体实践中,某些地方及部门对于预决算公开工作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足、执行不够规范等问题,甚至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预决算公开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预决算公开法制框架已基本确立,初步形成了以《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统领,以《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为
f指南,涵盖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转移支付预决算等多层次、多方位、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公开法制模式。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由此可见,预决算信息公开,不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且是重点公开的信息,备受关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非常大。
2、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至此,预决算公开已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条款,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中的“日”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工作日的话,即为自然日。因此,这里关于公开时限的要求是20个自然日。
f(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
很多人以为预决算公开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情,或者由财政部门主导其他各部门协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根据公开的内容不同,应由财政部门及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分别依法履行各自的公开职责,不可互相取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