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年限:资产类别一、房屋建筑物二、机械动力设备三、电器及音响设备四、电脑系统五、家具六、康娱设施、设备七、厨房设施、设备八、运输工具九、地毯十、其他折旧年限2030年68年5年5年5年56年56年58年35年45年
第三十一条: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酒店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清产核资后折旧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帐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并作相应的帐务调整。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建帐、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第六章: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工程中发生的残料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第三十五条: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经营产生的收入或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收入与支出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六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资料估算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决算完毕后,按实际数调整原暂估价值及折旧。第三十七条:发生的工程项目的借款利息,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计入工程成本。第三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的,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七章: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1、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或按市场同类价格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2、无形资产于取得当月起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3、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经营环境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将该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f4、出售、转让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减去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5、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酒店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将其余值一次性转销。第四十条:递延资产的管理
1、开办费:按国家会计政策规定,开办费应于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入当期管理费用。但根据本酒店的实际
情况,开办费在酒店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2、长期待摊费用在其受益期内平均摊销。3、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余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第八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