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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231万元。在所有合作建房的经营方式中,各方投资入股,设立公司是最节税的方式。下面继续通过案例进行分析。案例4:甲房地产企业出土地使用权,具有开发资质。乙企业出资金,双方不设立合营企业,而是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建房。数字资料如案例三。双方以建成的房屋进行分配。甲分得30,乙分得70。分析:㈠由于甲企业具有开发资质,一切审批手续均围绕甲企业进行,因此土地使用权无须转移,也就无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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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的契税。㈡甲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能以实际支付的地价款1000万元进入扣除项目,自然增值的500万元不得进入,在加计的20中,地价款的标准同样只能是1000万元。这样扣除项目减少了600万元。如果是以6500万元的售价来筹划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以享受不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那么扣除项目应为5400万元。而减少600万元达到4800万元,若想避开土地增值税,售价不应高于5760万元,利润减少740万元。而售价仍然为6500万元,则要纳510万元土地增值税。项目的整体利益大打折扣。㈢在销售环节,甲企业正常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㈣在计算所得税时,甲企业转入在建工程的无形资产为1000万元,地价自然增值的500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案例三中,甲企业投资的会计分录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差额50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不属纳税调整项目。㈤乙企业在分得房屋时,由于是从甲企业的名下过户给乙企业,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乙企业应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在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如分配给职工、抵债、赠与等),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此外,由于乙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优惠政策,在销售房屋时,可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案例5:甲企业出土地使用权,乙企业出资金,乙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其他资料同案例4。分析:这种经营方式是围绕乙企业进行的,甲企业要将土地使用权投入乙企业。由于该种经营方式不符合财税2002191号文件之规定,因此,对于甲企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5的营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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