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2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两条的立法目的无疑都是引导企业进行规范性操作。由此可见,合作建房项目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在收入、成本、费用都相同的时候,由于经营方式的不同,其所承担的税赋将有很大的不同。在长春的房地产业,合作建房比较普遍,而代建房由于操作复杂、筹划难度较大,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分析。案例3甲房地产企业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乙企业以货币出资,共同组建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1000万元,估后作价1500万元,丙公司30股份,公司出资3500甲评占乙万元,占70股份。建成房产后以6500万元出售。分析:选择此种经营方式,免征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但丙企业应纳45万元的契税。在出售环节,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加计20的扣除,土地增值税可以免征,因此只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3575万元,印花税325万元。在分配环节,丙企业纳33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甲、乙两企业所得税率与丙企业相同,不用补税。这样,丙企业的经营目的完成,企业或解散或分立或进行股权转让。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增加了小股东的退出机制,为该项筹划又提供了新的空间。注意,这里面有个重要的筹划点,在股权转让时一定在利润分配后进行,否则企业将重复缴纳所得税。如乙企业税后分得700万元,以平价转让3500万元股份,则无须纳税。而以含权价4200万元(700万元+3500万元)转让70股份,增值部分属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