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情形且未改正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业主委员会自收到备案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调整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组织工作经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f第二十七条〔社会管理协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公开征求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意见。
第四章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