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提供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综合维修等基础性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实行自治管理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推动物业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服务,建立老旧住宅公益性岗位补贴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区)主管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以下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职责分工,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层政府机关和自治组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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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培训与激励机制〕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行业管理〕物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