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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的材料报送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的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f(二)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情况明细;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的组织指导〕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业主提出的书面筹备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
f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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