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包含住宅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不足三人或者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建设单位对不包含住宅的物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房屋销售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公示与承诺〕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房屋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至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计算。
建设单位不得与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报告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物业
f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公示之日起给业主三个月的准备时间,但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的承接与查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查验,出现问题的,由业主向建设单位提出;如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转告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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