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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特殊规则。在一般证据规
f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4]
(二)举证责任倒置与一般原则有以下区别:
⒈从举证主体上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对确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侵权行为人,是诉讼中的被告;而一般原则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即举证主体不确定。
⒉从举证内容上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对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第三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侵权人无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定免责事由等事实,除此之外的事实,则按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而一般原则仅是概略地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⒊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如果侵权人对法律规定的事实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该法定的事实有利于受害人。侵权人和受害人可以预知侵权人举证不能时的法律后果;而一般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法律未明确哪些事实须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当事人无法预知举证不能时的不利后果。
⒋从适用范围上看,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民事侵权诉讼,且大多是特殊侵权诉讼;而一般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即便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除法律规定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外,案件的其他事实应当按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⒌从司法适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规范是强行性法律规范,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官必须适用,并且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而一般原则中,法官可以自由裁量,且随诉讼的进行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换。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人已将举证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的以下规定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条款:⒈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产品
f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即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不能提出来证明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对其造成侵权构成的要件事实,若由他放当事人证明它的产品从制造方法上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事实,则推定被告事实主张成立,因此倒置为由其承担证明责任[5];
⒉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6];
⒊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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