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为确保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
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
要求,现就我省原有具备相应级别教师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
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教师进
修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校外
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已评聘为中小
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民办中小学
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过渡。
二、过渡内容
(一)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过渡到新的
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具体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
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
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
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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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原中小学教师岗位级别过渡关系为:原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一)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的对应岗位。其中,已完成事业单位岗位核定工作尚未开展聘任工作和尚未完成事业单位岗位核定的,暂按各级教师对应岗位关系过渡聘任到各级别的最低级岗位。(二)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现聘任岗位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的对应岗位,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其中,已完成事业单位岗位核定工作尚未开展聘任工作和尚未完成事业单位岗位核定的,暂按各级教师对应岗位关系过渡聘任到各级别的最低级岗位。(三)通过评审取得相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