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四)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名称为:山西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二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三级教师。
(五)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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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过渡具体办法(一)过渡范围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吕梁、临汾等8市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太原、晋中、运城市除外。(二)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聘任的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任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依然有效,按照改革前后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