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所变更的项目施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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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2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甲方应当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以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
63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费用和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64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双方协商处理。65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更换,以及增加工程量,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字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材料更换,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费用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6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设计变更,乙方有责任事先告之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后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仍坚持进行变更,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后果由甲方承担。67其他约定:
第七条材料供应7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品种、品牌和外在观感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见附表二);7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品种、品牌和外在观感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见附表三);73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4甲、乙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75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检测确实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76其他约定:
第八条质量标准81本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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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2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
8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
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鉴定。鉴定部门由双方协商确定。
鉴定费用由甲方预付。经鉴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鉴定费用由乙方负担;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
方负责。
84双方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
性规定。
85其他约定:
第九条室内环境质量及施工要求91工程竣工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