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信访工作纪律,文明接待、秉公办事,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信访件,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等物品,接访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及时做好来信、来电、来访、督查督办事项的记录,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信访内容。不准擅自将信访件带出单位。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信访统计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或传播。(四)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五)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职责的各种知识,不断提高我院信访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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