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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关系破裂涵盖了造成婚姻破裂的所有内容,而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破裂的一种表现,一个原因。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并辅之以列举性事由,更具有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是更客观、更合理的。就世界范围来看,婚姻关系破裂是目前实行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世界各国中普遍采用的用语。确立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标准,符合世界离婚立法的趋势。如1969年英国《离婚改革法》第1条规定:“本法生效之后,离婚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庭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二)尽可能扩大列举婚姻关系破裂的具体情形。新婚姻法还对离婚标准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然而从新法之列举情形看,以过错为多,过错离婚主义的痕迹过重。且并没有把常见的、多发性,具有普遍性的离婚情形列举出来,这样难以达到列举的真正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具体列举离婚理由时增加那些虽非夫妻一方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之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目的无法实现,不堪共同生活的离婚情形,适当扩大列举情形的范围,使离婚标准的确立既能反映离婚原因多元化的客观事实,又便于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有具体的裁量依据。四、关于亲等关系的计算按照我国婚姻法,旁系血亲的计算是按“代”数计算,即从已身开始,往上或往下数至同源的血亲,如两边的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代数,如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多的一边的代数定亲等。这种计算方法,不能准确地反映亲疏远近。例如,从我国传统观念看,已身和姑姑的关系肯定近于已身和其表哥的关系。可是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已身和姑姑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已身和表哥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更加符合我国亲属制度。在计算旁系血亲的亲等时,从己身向上数至同源之血亲,再由同源血亲往下数至所指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其上下代数相加之数,就是所指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兄弟姐妹与自己是二亲等,伯、叔、姑、舅、姨与自己为三亲等。余类推。可见,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严格按照亲疏远近来计算亲等的。从我国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感情和信赖关系上看,一般地,父母、子女同自己关系最为密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次之,舅父、姨母、伯叔父、姑母再次之。这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所算得的亲等有极大的一致性。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可见,婚姻法在婚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持子之手,与子偕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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