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毕业论文对婚姻法下步修改的几点建议王绍燕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摘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该法较之1980年的旧婚姻法,有很大的进步,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本文从夫妻配偶权、事实婚姻、离婚条件、亲等关系的计算等几个方面,剖析了我国新婚姻法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关键词】婚姻法;配偶权;事实婚姻;离婚条件;亲等关系古人云: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提名时。可见婚姻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头等大事,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到男女老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总是牵动着亿万人的视线。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该法较之1980年的》旧婚姻法,有很大的进步,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正所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配偶权的规定模棱两可,可有可无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它包括夫妻姓名权、同居权、忠实义务及财产权利等。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一)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二)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三)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四)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对配偶权的外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同居权、忠实义务外,配偶权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