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但遗憾的是,发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
f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2)所谓的重刑轻民的特点
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的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3)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
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