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礼法融合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己被人并提。(三)礼法合一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综上所述,我国封建法律发展史儒家化的表现主要在:上法律伦理化、伦理法律化。我国的礼与律的融合程度经一步加深,以伦理法为主的中华法系得到了
f深远的发展。尤其在以儒家忠孝仁义的思想指导下,皇权表现得至高无上,并不断的得到强化;父权在家族中也更是小范围内的“皇权”。这样的以封建家庭伦理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其优点莫过于社会秩序井然,但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悲剧。
四、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和本质特征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宜有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
型,之所宜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墨家的思想一“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