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甲方用于支付项目开发用地的地价,双方要签订另外一份协议(暂称《借款协议》,该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借款”性质、期限、甲方偿还方式和期限、甲方提供其在银行1亿元人民币存款质押担保、甲方保证政府有80地价款返还并直接投入项目建设等内容。但这里必须注意的法律障碍是,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和政策,企业间的拆借资金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包含这一内容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建议用诸如将9000万元直接约定成为乙公司的投资款但不因此改变地价返还的责任、担保责任和利益分配比例等方式更为妥当。(3)、在签订《借款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时需要签订担保协议,亦可直接将担保条款作为《借款协议》条款。无论何种方式这里要充分重视的是,甲方在银行1亿元人民币的存款未设立他项权利,同时应取得银行的支持,并从合同权力中享有到期优先受偿权。这里可采取的保障措施较多,但无论采用何种措施,目的在于保障质押担保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4)、在上述工作结束且以甲方名义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乙公司便全权代理甲方进行项目开发全过程的各项工作,乙公司取得这一权利的依据便是甲方给乙公司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与《合作协议书》一并签署,其内容应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效力、甲方授权后参与项目建设的方法、深度、授权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这一法律文书难度不再于其内容,而在于双方对其严格遵守和履诺。至此,甲乙双方的合作便进入一个固定轨道,即按前期所签一系列法律文书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应该说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可能签署的其他法律文书不会很多,更多的是乙公司代表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种大量的合同文书,这些法律文件不在本计划书中包括,故而略去不谈。但这一阶段(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需要注意的是对前期签署的法律文件的善意的履行。由于各种法律文书中可能已经设置了不可
f逆转的极为严重的违约责任,所以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冒违约的风险。四、本合作方案的可行性本合作模式应该是一种先进理念与成熟方案的进一步结合,具有强大的优越性,从法律层面上讲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应该对这一操作模式有充分的理解。同时这一模式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具体操作时更应在每一阶段对各种风险进行防范,并且要注意合同条款本身的可操作性,由于目前采用这种模式可借鉴的成熟经验不多,必然对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能力要求更高。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