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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十四)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f(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f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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