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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f(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经理或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第十七条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f(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股东会任免;(十)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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