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f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