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得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得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得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得管理与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得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得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得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得调剂对各部门得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各部门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得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得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得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得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得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得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得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得专用设备得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得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得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得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得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与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得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与专门用途得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与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得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与事务用得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与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