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
f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