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房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回收;
(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八)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十)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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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四)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六)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七)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九)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十)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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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
审计;
(十一)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护、财产的保管
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
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
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实行包干制,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管理费收费标准为: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的标
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每月五日前乙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