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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
法》(建设部第33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
第50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
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物业类型: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
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
垃圾道、烟囱、公共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
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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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七)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保护、财产保管责任);(八)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十)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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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催缴催改措施;
(四)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五)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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