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人的债权人对保险金没有权益,不能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因而保险金不能用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相反,只有保险金作为遗产被受益人领取时,才必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除非他放弃继承权。(三)本案袁某的债权人对袁某提起诉讼并对其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的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2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应当是有财产给付请求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及时的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保险人袁某夫妇的20万元死亡保险金不属于袁某的遗产,更不是其财产,因此不应在财产保全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以案外人提出异议为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解除了20万元保险金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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