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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直接行使的职权虽然并不是无所不包的,但却是决定性的。至于它通过宪法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去行使的职权,由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人大对于这些国家机关的活动仍然持有影响力或者予以调节的能力。
4.人大的责任
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会议方式进行的。我国各级人大通常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而且会期不长,所以县以上各级人大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一部分,由人民代表中的一部分常务代表组成。宪法第6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3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就是间接地向人民负责,因为人大是由人民选派的代表所组成的。在我国,原则上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工作,人大特别是人大常委会与政府间不可能也不允许存在政策上的争议,所以我国人大没有西方有些国家那样的倒阁权,同时也不存在政府解散人大的情况,也即作为子体的政府不能否定或置疑于其母体人大的决定的合法性。
人大既要向人民负责,也要受人民的监督,否则就可能发生代表违反人民意志而进行活动的情况,危害人民的利益。西方学者把这种关系描述为政治主权与法律主权的关系,表现为人民的创制权、复决权、选举权和罢免权。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至于人大怎样向人民负责,怎样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和法律语焉不详,目前只有两点比较明确:(1)
f人民代表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由于人大由代表组成,故而对代表的监督也可以看做是对人大的监督。(2)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既然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提出和建议,那么当然也应包括人大在内。
此外还有一点必须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是有区别的。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然同人民代表大会联系在一起,但后者仅仅是一种具体的国家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是对我国全部国家机关制度性质的一种描述。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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