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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人民授权的结果。进一步说,首先,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全体。根据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国家权力的形成是基于社会公意,它是整体性的,社会整体地把权利让与国家形成国家权力,所以,国家权力应当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不能把每一个公民单独地看作是部分权力的所有者,而只能
说人民作为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主体的具体表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民作为整个国家权力
其次,在实际生活中,每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所代表的人民意志只能是多数人民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全体人民的意志。那么,国家权力作为人民整体意志是如何体现的呢?当然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过,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排斥或排除少数人民的意志而只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多数必须保护少数,在立法中必须反映少数人与多数人并行不悖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多数与少数意志的结合才是“人民全体意志”的真实含义。在这种意义上,国家权力仍然是人民整体的权力。
再次,在国家权力的所有者问题上,我国宪法区分“人民”与“公民”。与西方国家宪法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公民,说明人民的敌人不能分享国家权力,具体说就是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和境外的反华中国公民,他们不能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与自由。
最后,我国宪法没有一般地规定“国家主权”的字样,而是规定为具体的“一切权力”当然是指具体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权力,从而说明国家权力的人民性。
2.人大制度是代表制民主
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这一规定表明:(1)我国实行间接民主制的形式。目前世界各国几乎没有实行直接由人民自己立法并管理国家事务的直接民主制政治制度。尽管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权力的集体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行使权力,而是委托他们的代表在各级代表机关中代为表达意志、管理国家,也就是实行代议制。代议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行使由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有关职权。(2)人民的代表集体行使权力,即代表个人不是独自行使权力的,必须与其他代表共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集体地行使国家权力。至少从立法权角度看,在共和制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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