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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领导机关。到1917年“十月革命”时,列宁才进一步指出苏维埃应该成为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也是个实践过程。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对湘赣边区涌现出的县、区、乡工农兵代表大会给予了很大关注。随着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积累,毛泽东在1940年著述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
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他还提出一个公
式:“政体民主集中制”。当时,由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政权尚未建立,所以《新民主主义论》中所表述的内容还只是尚待争取实现的纲领。1948年,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根据地的迅速扩大,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针对当时在贫农团和农会基础上已经大量建立起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事实,指出:“这样的会议一经建立,就应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
会”。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终于为《共同纲领》所确认,后来又载入了宪法。
从五十年代后期到1978年底这一段相当长的岁月里,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当时呈现了一种将形式与内容完全隔裂的思想倾向。理论界的许多人认为诸如无产阶级专政那样的实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应予认真研究和阐明,至于政权组织形式,不过是可有可无的形式问题,无足轻重。这一方面折射了我国几千年的政治传统及中华法系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本质轻形式的观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共产党及国家领导的活动和意志不愿受法律约束的思想理论倾向,同时也说明我国当时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导致人们对利益形成的程序或形式问题表示蔑视的根源。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或政体,在宪法条文中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而规定在第2条中。对于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应从下列四个方面来对其涵义进行完整的理解。
1.人大制度是一种民主制
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表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民主制。也
f就是说,在人民主权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宪法,由人民通过定期选举,授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我国的全部政治制度体系。因此,我国的国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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