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职员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3年。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
f(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职员及其报酬事项;(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
f(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