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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筑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河北筑诚工程材料有限公
司,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是本公司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公司名称:河北筑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河北衡水市桃城区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贰拾伍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综合管廊专业工程施工,综合管廊中金属支吊架、光伏支架、抗震支架、波纹管、金属模板、预埋槽道、消防管件、紧固件等配套产品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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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安装施工。销售:防水防腐防渗材料、橡胶密封垫和止水带、玻璃钢桥架和线槽等配套产品。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6万
元。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266419981998
出资方式
货币货币货币
出资比例()403030
(注:全体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5年内缴足。)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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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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