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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特别提示: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4)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5)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关税制度:减让外贸管制非关税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二、外贸管制和WTOWTO与中国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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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TO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
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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