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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海上风险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1、风险一般外来风险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全部损失2、损失共同海损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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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基本险别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3、险别一般附加险:11种附加险别特别附加险:6种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特别外来特殊外来险风险风险
平安险
全损√共损√单损×

×
×
×
水渍险


×
×
×
一切险



×
×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1、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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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托收法律关系:
卖方
委托代理关系
买方
没有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没有法律关系
托收行
代收行
(3)性质:商业信用(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银行责任:代理收款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特别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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